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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王某问:王某跟同学一起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某景点的一游。临近休息时,旅游车辆就停在了一个商店门口,导游引导大家进店购物,否则就不让上车。王某和导游理论,当时报团的时候承诺不会安排购物,现在又强制我们购物。导游解释说,这是公司的规定,自己也没有办法。请问:游客们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非游客自愿的购物消费,旅行社安排购物是违法行为。本案中,某旅行社安排购物,是违法的,会受到相关的处罚,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等。那么旅游者如何维权呢?《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王某等人可以依据此条的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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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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