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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如何行使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
问题:主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如何行使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
标签:主债务人破产、连带责任保证、追偿权
观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4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已经明确了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当然免除。在主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通过明确担保法与破产法的衔接机制,行使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保障债权人权益获得实现。
根据近年众多公司破产案件(特别是重整案件),笔者认为在主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行使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主债务人破产程序期间
在债务人破产程序期间,债权人有权在参与破产程序同时一并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保责任。针对此种情形,法院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种是法院判定支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但同时判决保证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再履行给付内容(参见案例:(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0号等)。
第二种是法院中止诉讼程序,等待破产程序结束后恢复审理。其法理依据为无法确认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受偿的具体金额从而无法确定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范围(参见案例:(2011)粤高民二初字第2-1号等)。
第三种是直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再由保证人取得破产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即把破产中申报的债权人变更为保证人,或者是保证人申报债权原债权人撤销申报或管理人不予确认)。即通过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承担责任范围内,保证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从而获得权利救济。至于保证人能从主债务人处受偿多少,何时受偿则是保证人应当承受的风险(参见案例:(2011)民二终字第5号、(2017)渝03民终1471号)。
无论法院作出何种判决,从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而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责任同时参与破产程序不失为一种稳妥周全的选择。
二、主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
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即债权人先在破产程序中受偿,未获清偿的债权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除破产清算程序外,现《企业破产法》并未就重整程序终结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和“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两种起算日确定标准,且现仍存有争议。
为降低风险并保障债权人权益,建议债权人以“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作为6个月的起算点,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部分法院可能会主张重整计划尚处于执行期,保证人实际需要承担的责任仍具有不确定性,或者主债务人仍存有因重整计划执行不能而破产清算的风险,从而暂缓支持债权人向担保人行使权利。对此,不论重整计划执行能否,均不影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三、重整程序涉及保证人责任免除的特殊情况
在重整实践中,存在通过重整程序化解保证人责任的情形,其中较为典型的情况包括:
(一)问题一:能否通过重整计划规定直接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在实践中有出现通过重整计划载明的方式解除连带责任保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的担保责任的情形。如若重整计划通过,债权人是否还能在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针对此问题,笔者持不同意见,一是《企业破产法》能够规制的对象应限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而未进入破产的企业或主体(特别是自然人),其债务并未涵盖在破产程序中,不能受到破产保护;二是在债权人本身投反对票但仅由于多数决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或者是法院强制裁定通过重整计划的前提下,未获清偿的债权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破产法明确赋予的法定权利,不能免除保证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担保责任。
(二)问题二:以股抵债中抵偿的部分能否当然视为全额清偿,从而导致债权人丧失对担保人的追偿权?
随着市场化债转股政策的加速推进,众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涉及以股抵债安排,已经有着较多成熟的实践案例。通过以股抵债,特别是部分案件涉及到“溢价抵偿”,能否当然视为全额清偿,从而导致债权人丧失对担保人的追偿权?针对此问题,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笔者认为,以股抵债的核心是抵债“股票价格”或“股权价值”的合理性,股价高低与否,应以重整后企业的经营业务开展为基础,并构建合理的商业估值模型;在此基础上,再通过重整程序的各方博弈,最后形成一个多数人接受的合理股权估值。如若抵债价格经过充分的论证、具有合理商业估值支撑,并在重整程序中经过多方博弈,体现了多数债权人意见,最终的“股价”再高也不为过。在该种情形下,债权人通过股票或股权实现债权清偿,则相应的部分则不可再向连带保证人追偿。
但若以股抵债的“股票价格”或“股权价值”仅是为了化解案外担保人担保责任,而通过“倒算”等方式以锁定抵股价格,则有违债转股的商业本质。因此,笔者赞同将以股抵债中合理、科学的估值可部分视为全额清偿,反对没有合理支撑,纯粹为了解决全额偿债以减少担保人责任的问题而实施的溢价以股抵债。
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
案例索引:
1.(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0号
2.(2011)粤高民二初字第2-1号
3.(2011)民二终字第5号
4.(2017)渝03民终1471号
来源:图解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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