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上海等多地面临着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疫情当前,却有极少数人在疫情中寻找“商机”,大肆哄抬物价。据上海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高某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大量囤积食品,并大幅抬高价格,非法获利AE0余万元,最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法律意义上的“哄抬物价”应当如何理解?哄抬物价可能承担哪些法律风险?对此,本社记者邀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官孙竞进行解读。
孙竞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则对哄抬物价行为以及相应处罚的规定更为详细。该条款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E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E万元以上E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E0万元以上C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也对何种行为属于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作了界定。
而哄抬物价,不仅会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也可能犯非法经营罪。
孙竞介绍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做了详细规定,如果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都会被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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