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A、犯罪嫌疑人供述
(A)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问明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问题,个人有无吸毒史,有无成瘾。
(2)容留吸毒时间。应准确到日、时,如不能确定,可固定一时间段后,以特别日期(节假日、生日)为基点综合案发当天的天气等因素进行推算。
(C)容留吸毒场所。应问明房间号、室内结构、物品摆设等详细特征。如不确定可尽量说明可确定的附近参照物;
(D)容留吸毒的次数,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数量(剂量)、方法、器具等;
(E)问明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犯意,即如何知道吸毒行为并容留的,是否一起吸毒,与吸毒人员是否存在约定,约定的内容,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目的是什么;问明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不认识的应当问明吸毒人员的体貌特征;
(F)提供吸毒工具或毒品的时间、地点、提供过程;工具或毒品的来源、放置地点、剩余情况、现在地点,毒资来源或去向;
(G)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情况,有否投案自首情况等;
(H)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窝藏;
(I)有否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线索。
2、证人证言
(A)目击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人员证言: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实施故容留吸毒行为。
(2)另案处理的共同犯罪行为人证言: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细节状况。
(C)侦查人员书写的抓获经过。
(D)鉴定人对鉴定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的书面材料。
(E)侦查活动见证人证言。
(F)辨认笔录: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对象、工具等的辨认情况。
(G)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被害人明及监护人有关证言。
(H)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
C、物证
(A)证明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行为使用的毒品,吸食、注射、装储毒品工具等。
(2)证明行为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行为的证据,包括自己的房屋,租用的房屋,借用的房屋,店房、栈房、旅馆,汽车,船只。
(C)证明行为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方便行为的证据:
①烟枪。②注射器。③香烟。④锡箔纸。⑤打火机。⑥吸管。⑦塑料瓶。
D、书证
(A)犯罪嫌疑人为实施容留吸毒行为的犯罪预备,以及逃匿中形成的相关票据、登记证明等。
(2)犯罪嫌疑人租、借房屋、店房、车、船的发票、收据等凭证。
(C)犯罪嫌疑人实施容留吸毒行为后取得现金。财物等物品。
(D)同案犯之间的书信、电报、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等联系凭证。
(E)报案记录、投案记录、举报记录(信件)、控告记录(信件)、抓获经过记录、破案报告等能说明案件及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F)作案工具及其它涉案物品的扣押清单。
(G)犯罪嫌疑人反映其犯罪过程的自书材料。
(H)其它有关书面材料。
E、鉴定结论
(A)毒品的成份鉴定。
(2)吸毒人员的毒品监测意见书。
(C)物品鉴定: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鉴定。
F、现场勘查笔录
(A)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
(2)物证勘查:物证勘查图、物证照片、物证勘查笔录等。
(C)活体人身检查:检查吸毒人员注射毒品的位置的情况,确定是否系吸毒人员,包括人身检查笔录、人身照片(包括全身照、细部特征照)等。
G、视听资料
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等。
H、其他证据材料
(A)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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